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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校外机构设置标准 不得借文艺培训名义开学科课程

2022-11-01 09:51 来源:南方都市报 孙小鹏

  日前,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条件及基本要求。据悉,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不得晚于21:00,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类培训名义开展学科类课程内容。

  本标准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并受教育部门牵头监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器乐、声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培训场地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隔,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管理人员,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培训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地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专用监管账户管理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该账户需与机构自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区分,不得对该账户内的预收费用进行融资担保。

  据悉,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编辑:唐巧燕   责任编辑:杨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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