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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物价局在明确“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时提出,择校费偏低,且标准在2万元以下的可重新按规定核定择校费标准,但重新核定后增加的金额一律不得超过该校高中生每学期学费的6倍。
开学后,择校费问题又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最近一些地方物价部门反映,由于过去允许对择校生收取学费,在制定择校费时标准定得偏低,现在明确“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要求重新核定择校费收费标准。
对此,省物价局表示,高中阶段择校费标准应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学校生均实际培养成本乘以3制定。对于择校费偏低,且标准在2万元以下的可重新按规定核定择校费标准,但重新核定后增加的金额一律不得超过该校高中生每学期学费的6倍。此外,从2007年秋季起,各地均不得再向高中择校生收取学费,高中择校生课本费仍继续按“一费制”所含标准收费。
(编辑:木头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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