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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会”定性黑社会
公诉机关认为:冯志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共同故意伤害他人且致二人死亡,抢劫一次,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冯志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冯志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抢劫两次(其中一次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5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冯志钊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其他被告人因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还根据各被告人各自实施的行为,分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其中冯浩清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冯×文、冯×峰、冯×杰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杰在犯罪后就其参与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还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三名重大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在审理完毕后将择日宣判。
■“黑龙会”首脑档案
冯志希,绰号“希尔顿”、“阿希”、“顿哥”,男,28岁,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州市人,住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北门巷。2002年9月26日因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2月5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5月20日止)。2006年8月14日被拘传,同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9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冯志钊,绰号“钊哥”,男,23岁,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州市人,住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北门巷。2000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1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9月15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编辑:木头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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