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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义务教育新规学生成绩优异者可跳级不能留级

  

  不得设重点班

  不得让学生退学

  学籍档案永久保管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出台《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管理作出了新规定,包括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留级,但成绩优异者可跳级。

  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同时作废。

  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数的3%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此外,义务教育各年级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以往的学籍管理并没有对学生“跳级”作出详细规定,但在最近颁布的《办法》中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但“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

  而对于最近复读生年龄越来越少,从“高四”向“初四”蔓延的社会热点话题,省教育厅出台的《办法》明确: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

  据了解,新生入学注册时建立的《学生学籍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而《办法》也同时规定,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办法》还重新规定学生的学籍号管理:“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要进行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编定临时学籍号。”“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三好学生”仍然每学年评定一次

  对近年在社会上争论得沸沸扬扬的“三好学生”评定问题,新出台的《办法》明确:“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但与此同时,《办法》对“学生评价”增加了“综合素质评价”,要求“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评价表》,并向其家长报告”。

  学生未请假缺课5天学校要上报

  《办法》规定,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寻求支持和协助,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为了及时了解学生到校情况,《办法》还规定,每班要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

  ■新闻链接

  学校隐瞒辍学情况不报将受处分据介绍,《办法》还对学校加强了监督。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而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或劝退学生的;

  三、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公开或买卖转让学生资料及其家庭情况资料的;

  四、拒绝转交或延期转交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的;

  五、隐瞒辍学情况不报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

  (编辑:木头丫头)


作者: 谢苗枫赖红英 来源: 南方日报网络版 时间: 2007-08-13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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