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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首次对北京市民办培训机构名称进行规范。从9月1日起,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起名时,不能叫“××学院”,只能叫“学校或中心”。
什么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新规定对此类学校的申请设置提出了明确、严格的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作“××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2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3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4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编辑:木头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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