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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花都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任某等30名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市花都新x水泥公司支付近百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各原告在劳动争议发生60日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出申请仲裁期限,驳回3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任某等30名原告是被告新x水泥公司的员工。被告于2000-2006年期间分别与各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各原告一直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到2006年下半年,知道被告将被关闭后,各原告才于2006年12月27日向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各原告的仲裁申请已超过60天申请仲裁的期限,不予受理。各原告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各原告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期限,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没有提出有其他时效中止的理由。各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该法院某法官告诉记者,劳动者出现这种程序性失误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非常可惜。主要原因是基层劳动者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以及发生争议权益受损时不善于向他人咨询。他表示,广大劳动者要关心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掌握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知识如《劳动法》和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他还指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证据意识不强,参加诉讼时不能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既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不能提交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一旦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则面临败诉危险。发生争议前后都要认真做好证据保全和收集,不能认为自己有道理就一定能赢官司,打官司一要靠法律依据,二要靠证据说话。
(编辑:木头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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